登录   注册
新闻资讯-协会动态-浦口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企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企业沟通意见稿)-南京市人力资源产业协会

新闻资讯

NEWS CENTER
协会动态 行业新闻 政策法规 会员动态

浦口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企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企业沟通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快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由区政府安排2000万元,街道财政每年随财力增长和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园区税收实得财力的40%。

第三条、引导资金的管理使用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发挥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品牌效应,增强企业集聚吸引力;

(三)发挥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充分调动辖区中小微企业开展自主创新,培育自有品牌,开拓市场的积极性;

(三)保证项目评审的公平、公开和公正;

(四)严格监督,专款专用。




第二章 引导资金使用范围、方式

第四条、引导资金使用范围

(一)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

(二)促进招商引资成效及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品牌形象项目;

(三)资助品牌培育项目和市场开拓项目;

(四)资助中小微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及人才培训、信息咨询等项目;

(五)配套国家、省、市、区财政资助中小微企业发展项目;

(六)推动总部经济快速发展的项目;

(七)重点人才项目;

(八)公司上市奖励;

(九)园区管委会决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采取无偿资助、政府购买服务、创新奖励、贷款贴息以及金融基金创业投资等方式安排使用,规模是金融基金1000万元(与社会资本合作,实施办法另行制定),其他项目1000万元,重点资助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服务平台项目、人才培训项目,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自主创新、转型升级、培育自主品牌、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加强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开展海内外交流活动等。



第三章 资助对象、条件、标准

第六条、资助对象(申报单位):正式入驻浦口人力资源产业园项目或已在园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生产经营的内外资企业,以及其他符合企业发展资金资助政策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引导资金不予资助:

(一)因违反有关财经、税收、外贸、海关、劳动、安全生产和环保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二)有偷漏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

第八条、对世界500强、全球服务外包100强、国内电子商务50强企业在园区设立服务外包或电子商务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到2000万元之间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奖励;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在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不同规模的服务机构中,按“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的项目优选机制选择资助项目。项目申报资助前须到园区招商服务部进行登记备案。

(一)服务平台项目:重点扶持技术研发、公共服务、信息服务、检测检验、创业服务、投资融资、信息化、管理咨询、市场开拓、工业设计和广告设计等各类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每个项目给予30%费用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人才培训项目:以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企业制度、技术创新和职业技能等内容,对浦口区中小微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职业技能员工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专业人员进行的培训。每个项目最高资助20万元。

第十条、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形象项目。对园区企业设立国际人才论坛,大型人才招聘会等给予100万内资助,对园区企业进行海外开拓市场,开各种展会等给予30万内资助。对园区企业在国内创立有影响力的高规格论坛、展会的给予20万内资助。

第十一条、鼓励企业加大自主创新的投入力度。申报项目根据管委会主任会议会商结果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分别按项目投资额的15%、12%和1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50万元。

第十二条、鼓励企业培育自主品牌。

(一)企业在国内成功注册产品商标,其实际注册费用,以及商标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收费、证明工本收费,由专项资金给予全额资助。若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及省著名商标或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中小企业,给予10-100万元奖励。

(二)在境外成功注册产品商标的注册费用,按实际费用的50%给予资助,同一个商标在各国(地区)注册费用合计最高资助额2万元。若获得国际级品牌认证的企业,给予20-10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鼓励企业转型升级,积极开拓市场。

(一)企业为开拓市场而参加园区组织或指定的展览会、市场推介等项目,专项资金对其实际发生的展位费和特装布展费给予资助。

(二)推进网上交易平台建设,对建立面向社会公众提供交易服务的商贸流通业电子商务公共平台项目的中小微企业或行业协会,按其投入(包括设计费用、编程费用、线路基础建设费用、设备购置费用等)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20万元。对新建的独立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或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平台建设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项目,按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专项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四条、鼓励中小微企业、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等机构开展职业培训,提升企业从业人员素质,培育中高级专业人才。项目申报资助前须到园区招商服务部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鼓励中小微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加强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对中小企业开展研究开发、产学研合作、技改技创、专利与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最多给予不超过该项目投入总额的50%的资助。

第十六条、支持企业建设或引进研发机构及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园区企业自建设立的国家或省级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园区企业自建设立的被获国家、省、市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各级服务平台为区内企业提供公共服务,按核定的使用平台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同一单位最高资助额每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 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补助。对于以改善平台服务质量、提高平台服务能力为目的,用于购买设备、服务场地建设、服务人才引进及培训等,按照年度总投资额的20%的资金补助,补助资金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七条 促进招商引资项目。进一步调动各级单位和个人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改善投资环境,优化投资结构,加快招商引资步伐,不断为推动园区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具体奖励标准一事一议。

第十八条、推动总部经济快速发展项目。重点加快有利于发展总部经济的基础硬件建设,加大对企业总部的扶持奖励力度,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将总部迁到我园区,形成具有特色的总部集群。具体资助标准一事一议。

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或成长型总部企业,按对地方的财政贡献额给予补助奖励,凡购建和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补贴,具体标准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意见》(宁政发[2012]194号)执行。


第十九条、项目管理费。指领导小组组织项目论证、评审和验收所发生的场地租赁费、专家交通住宿费、专家劳务费、中介机构服务费以及为宣传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扶持政策、发布项目计划而举办培训班、研讨会、宣讲会等所发生的费用。项目管理费列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按已批准的项目管理费开支预算安排使用。


第四章 引导资金申报、受理、审批、拨付

第二十条、园区成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管委会主任为组长,管办负责人为副组长,综合部、招商服务部、事业管理部、运行公司等职能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是专项资金的最高管理机构,具有最终审批权,专项资金的所有重大项目需报其审批。

第二十一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制定和公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组织项目审查评估,编制项目资助计划。

招商服务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备案和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统一收集和汇总项目资料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招商服务部负责提出招商引资项目、提升园区形象项目的奖励申请,报领导小组审批。

综合部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复核项目资助计划;负责引导资金预算和财务管理;负责专项资金拨付。

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使用企业法定代表人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资金使用情况等负总责。

第二十三条、申报时间。领导小组每年公布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并于每年3月和9月分别组织单位申报专项资金。

 第二十四条、项目评审和批复。领导小组负责评审企业提出的项目资助申请,拟定项目资助计划,由管委会主任签批。

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要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的,该项目单位今后3年内不得申报园区财政支持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注:本办法仅供参考,内容以实际发文为准